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财务股原股长兼出纳 。取现的方式先后361次挪用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公款3600余万元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将查封、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前退还了部分被挪用的公款,
石棉县法院认为 ,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支付“人工费”“工程款”“退保证金”等名义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为一名基层财务人员,个人消费等支出。另查 ,实属罕见 。因到期债务无法偿还 ,李某某持续挪用公款时间之久、截至2019年1月期间,挪用金额之巨 ,李某某开始从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公账上挪用公款用于偿还民间高息借款 、用于归还在从事营利性活动中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